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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上海井冈商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上海井冈商会。办公地址暂定为: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569号。
第二条:上海井冈商会的性质:为促进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吉安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下,由在上海参与创业和建设的各行各业的江西吉安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上海井冈商会的宗旨是:为在上海的吉安籍企业、吉安籍人士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合法经营与创业、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形象;形成会员间的综合群体优势,成为上海和吉安社会经济文化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上海和吉安两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上海井冈商会主管单位是吉安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上海井冈商会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介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对商会会员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促进会员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发展;
    4、组织会员参与和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提升商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尤其是家乡的教育公益事业,每年坚持完成在井冈山大学的“上海井冈商会
卓越贡献奖学金”活动。
    5、建立单位会员间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6、建立信息网络,出版会刊、投资简报、丰富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经济、商业信息,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提高会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及核心竞争力;
    7、为来上海创业或投资发展的吉安籍人士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在沪创业和发展的吉安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觉申请参加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缴纳会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井冈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企业为单位入会。
    第七条:申请参加井冈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在上海的吉安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或其他各行各业的创业人士;
    4、没有社会犯罪记录。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参加由本会举办的活动之权利;
    2、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可委托他人行使上述权利;
    3、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正当理由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6、会员有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对本会不公开的事宜进行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予以批准。退会人员当年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
4、审议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需要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本会会长的职权与义务: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在重大决策中起核心作用;
4、自觉接受本会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的职权与义务;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负责内外联络及信息沟通;会刊及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4、自觉接受本会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本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服务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与核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源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主管单位同意起生效。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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